
塔城地区畜牧兽医局
塔城地区畜牧兽医局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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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性质:国家行政单位
二、成立时间:1956年塔城行署成立畜牧科
三、发展历程:1985年成立塔城地区畜牧处、2000年更名为塔城地区畜牧局、2006年更名为塔城地区畜牧兽医局
四、主要职责及人员结构
地区畜牧兽医局核定行政编制17人,其中局级领导职数4人,科级领导职数6人,后勤事业编制2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地区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草原法》和《草原防火条例》、负责地区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灭火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贯彻自治区、地区发展草业的方针、政策和草原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畜牧业的统计工作。
(四)协调研究制定全区饲料工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措施;负责研究制定牲畜品种改良区划,指导协调全区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管理种畜种禽(蛋)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品种及畜产品的质量标准。
(五)负责全区兽医防疫和兽医卫生检疫行政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内检及疫病防治管理、兽医的医政与兽药的药政药检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畜牧、兽医、草原、牧业经济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协调组织有关畜牧、兽医、草原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归口管理全区牧业科技成果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技交流以及技术引进等工作。
(七)指导塔城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草原监理所、草原工作站、畜牧科技研究推广中心、蝗虫鼠害测报防治站、草原消防大队的业务工作。
(八)承办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及办理审批程序
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26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县(市)、地区畜牧兽医局逐级审批
2、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场的审核。
适用依据;《草原法》第四十条。
县(市)、地区、自治区草原监理所逐级审批
